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国兴,电话:87364343

        高  朋,电话:87188057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822

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供应链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78号)等文件,结合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并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对全市供应链体系有推广和示范引领作用的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市商务委:牵头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三)区县(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项目初审、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四)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验收、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日常监管;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规范、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试点项目管理遵循“控制总量、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打基础、促协同、推融合。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及电商等领域,重点支持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商贸连锁、第三方物流和托盘运营企业。支持重点:

(一)支持标准托盘应用及循环共用。支持托盘承租企业租赁符合国家标准的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不支持用户自购),在运输配送环节中开展带托盘运输;支持托盘承租企业推广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周转箱(筐、笼,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应用,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筐、笼)。支持条件成熟的托盘租赁服务商运营符合1200mm×1000mm和质量标准的托盘,在宁波市域内合理布局,扩展租赁服务网点。

(二)支持实施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或改造。

(三)支持建设社会化“物联网+托盘”循环共用平台,支持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推动托盘条码(GS1)、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利用数据单元优化供应链管理。

第六条 支持建设和完善供应链平台,包括建设流通与生产相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第七条 支持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保障能力。优化提升我市现有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推进现有肉菜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接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鼓励第三方追溯平台建设,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追溯系统建设和创新升级,推动追溯业态和品种的扩充升级,报送追溯信息至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第八条 支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市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供应链体系地方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九条 支持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中规定的其他供应链体系建设内容。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按照先实施后补助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分类分档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范围为企业自筹资金支出的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产品追溯体系等软件及硬件投入,不包括土地购置费、附属用房、财务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办公家具购置、工作经费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一)物流标准化建设补助内容及标准

1.对使用企业租赁1200mm ×1000mm标准托盘的租赁费予以补助;对围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发生的、符合400mm×6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箱(筐、笼)购置费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实施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或改造投资予以补助,包括对储、装卸、搬运、分拣、配送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以及月台、货架、叉车、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或改造。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3.对托盘租赁服务商购买经过第三方质量认证、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并可动态监控的托盘所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对托盘租赁服务商在市域范围因回购返租发生的回购非标准托盘费用予以补助;对托盘租赁服务商在市域范围建设营运中心、服务网点、维修设施和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资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社会化“物联网+托盘”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对标准托盘(包括带有GS1编码)可动态监控,实现“配托+配货”、货物全程可追踪、诚信评价、在线支付等功能,对平台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额指供应链平台建设发生的相关设备购置、软件及服务研发、信息系统建设等投入,按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40%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追溯体系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投入,按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40%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菜市场追溯示范项目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以及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三个方向,组成综合项目进行申报,单家企业(集团)综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科研院校、机构、社会团体除外),企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其中,申报重要产品追溯项目企业,除市级公益性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企业外,配送企业、菜篮子基地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且上年度经营额不低于2000万元;第三方运营平台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大型商超、连锁企业、大型加工等供应链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报单位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未发生税务、信贷、环保、安监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三)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在规模、技术和资金上,具备完成所申报项目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不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物流标准化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期内,托盘承租方发生的标准化托盘(含周转箱)租赁费、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建设费等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

2.项目建设期内,储、装卸、搬运、分拣、配送等设施设备更新或改造投资,仅限于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相配套的且更新或改造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

3.市域范围内托盘租赁服务商,年均租赁量在3万片(含)以上。

4.社会化“物联网+托盘”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管理托盘数量在3万片(含)以上。

(二)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必须以提供第三方社会服务功能及应用为主,对促进行业上下游协同运作有示范带动作用,不支持自营模式的供应链平台项目。供应链平台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供应链协同平台直接服务会员不少于20家,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服务会员不少于100家。

(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除市级公益性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外,配送企业、菜篮子基地申报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大型商超、连锁企业、大型加工以及第三方追溯平台等供应链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批发市场等其他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四)如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

(五)申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六)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单位承诺在试点开始后对装卸货效率、货损率和综合物流成本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试点期结束后,相比试点开始前企业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标准化设施设备数量达到80%

(七)申报项目投资周期为2017112019630,且在2019630日前建成完工并运行。

(八)承担项目单位需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并承诺在20185月前完成第一笔投资,20181231日前,投资至少不低于50%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4);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见附件5);

(六)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七)国地税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材料;

(八)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上报材料。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上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基础审查,并委托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拟确定资金分配预案,包括确定支持补助项目、核定投资额及拟补助资金额。

第十八条 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议后,资金分配方案在市商务委网站上(www.nbcom.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确定支持项目及核定投资额、拟补助资金额下达到各地。市商务委向承担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及时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承担项目单位应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见附件7),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按季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季度和年度总结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试点项目建设相关数据信息,确保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试点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任务计划书进行实施。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未按项目计划书中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承担单位,由市商务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在保证完成项目总体任务指标前提下,由承担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见附件8),形成调整书面意见。经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批准同意,未经批准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完成进度的;

(三)承担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上述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咨询、资料审核、检查评估、财务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投资、绩效考核指标和建设内容达到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由承担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经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考核表、调整批复文件等);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

(三)未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未按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核定下拨补助资金。其中:

(一)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小于核定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二)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的70%且小于9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和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的70%核定补助资金,并收回超拨的补助资金;

(三)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90%的,按前期核定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对未按期验收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承担项目单位应在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必须在2019930日前完成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验收牵头单位将验收相关材料汇编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并制成电子版报市商务委归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2.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3.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

     4.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6.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7.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

     8.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

     9. 宁波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编制说明

    10. 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